租借要點
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修訂 一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,為推展社會教育文化事業,有效管理郵政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場地之使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 二、本館得於營運情形許可下,出借2樓視聽室、6樓特展室及10樓大禮堂、會議室舉辦活動或會議。 三、場地之租借時段、租借面積、收費標準及可使用設備,依「郵政博物館場地租用說明及收費標準表」之規定辦理。但中華郵政工會、集郵團體具函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者,及應本公司之邀請辦理展覽者,得免費借用,並免收保證金。 四、除另有約定外,應依「郵政博物館參觀須知」之規定辦理。 五、租借單位(租借人)對所使用之租借場地、設備,應負維護之責,若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場地設備如有變更應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,6樓特展室應於場地租借屆至當日回復原狀,其他場地應於租借期限屆至後半小時內回復原狀,逾時未回復原狀,本公司有權拆除、修復,費用由租借單位(租借人)負擔,如有其他損害,本公司得要求賠償。 六、租借單位(租借人)若自備器材、設備、物品進入場地,應先經本公司同意,並自行妥善保管。 七、租借單位(租借人)如需在本館張貼海報等宣傳品,應先向本公司洽辦,不得擅自張貼。 八、租借單位(租借人)應自行安排租借場地之布置、接待及安全措施等細節事項,並於租借日5個工作日前與本公司協商。 九、租借單位(租借人)對其相關展品及活動,應自負一切責任,並保證不致有侵害第三人著作權、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。如因而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賠償請求時,租借單位(租借人)應償付本公司所支付之全部費用,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。 十、租借單位(租借人)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公司得立即停止其租借,租借單位(租借人)不得異議及請求退費: 十一、凡欲租用本館場地者應於租用日10個工作日前填具「郵政博物館場地租用申請書」,經本公司審查合格後繳清保證金及租金。保證金由本公司開具收據交租用單位(租用人)收執,租用單位(租用人)於租用期限屆至,經本公司人員確認場地已回復原狀且無待解決事項後,3個工作日內檢具「郵政博物館退還場地租用保證金申請書」,連同原保證金收據申請無息發還保證金。租用單位(租用人)如有污損場地及設備,應於3個工作日內修復,否則本公司得逕行運用保證金代為修復,租用單位(租用人)應依本公司通知期限補足差額,若有不足,本公司得向租用單位(租用人)追償。 十二、租用單位(租用人)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無法使用租用場地時,應於租用日3個工作日前,攜「郵政博物館場地租用申請書」及保證金收據,並填具「郵政博物館場地租用取消或變更通知書」洽本公司辦理取消場地租用或變更租用日期等手續。 十三、本公司因公務或特殊需要,得於租用日15個工作日前通知租用單位(租用人)終止其租用,並無息退還所付之租金及已繳交保證金或更改租用期間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場地無法租用時,本公司亦得隨時通知租用單位(租用人)終止或暫停其租用,並無息退還未租用期間之租金及已繳交保證金或更改租用期間。郵政博物館場地租借要點
(一)觸犯法令或違背國策者。
(二)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。
(三)私自轉讓他人使用或轉租者。
(四)危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公共安全者。
(五)致本公司建物、設施、人員遭受損害或發生損害之虞者。
(一)已繳交租金及保證金後欲取消租用者,扣收租金之1/4作為懲罰性違約金,但遇有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時,不在此限。
(二)如本館有合適時間、場地時,得經本公司同意後變更,但以1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