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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112/01/18

民信局「交寄總包認繳郵資憑單」

光緒22年(西元1896年)國家郵政開辦,對於民信局未採強硬之取締方式,代之以安撫輔導,要求登記立案,俾便控制,使之符合新的規範。
當時郵政章程明列,民信局所收攬之信件「准將所有寄件交由大清郵政代為運至口岸地方,並認彼等作為郵政之代理,由各內地往來寄投郵件,....准其照舊向發信人收取自定之費,惟一面另應將郵政運費照章清完」。

郵政章程之意,乃民信局可收攬內地信件,並收取費用,再將收攬之信件一併以總包方式交由郵政官局運到口岸,民信局須繳付官局郵資,此郵資以信件總重量核計,每重1兩收取郵資洋銀4分,民信局交給官局之總包信件列明於「交寄總包認繳郵資憑單」內。

此為老福興輪船信局於戊申年十一月初二日(1908.11.25)汕頭寄上海憑單(總包內有8封信件,總重1兩),單上貼有蟠龍肆分票1枚,及汕頭漢英小圓(08.11.26,戊申年十一月初三)銷票戳1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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